10.16152/j.cnki.xdxbsk.2020-02-007
论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之缓和——评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中引入意思自治的合理性
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规则首次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取代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物之所在地法作为选择准据法的依据.然而物权法定是国内物权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强制性规范,且包含有重要法律秩序利益.多数学者认为此规则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其忽略了民法上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趋势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了满足交易便捷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的现实需求.在国际私法层面,应当厘清物权法定之缓和空间,给予意思自治原则以合理适用余地,有利于克服单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僵化弊端.
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缓和空间、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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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1(国际法)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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