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52/j.cnki.xdxbsk.2019-03-011
机构改革与组织法律体系的革新
机构改革作为涉及公权力行使主体和范围的重大改革尤为需要立法的引领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1982年首轮机构改革便开创了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性决定的形式赋予机构改革合法性的模式,并沿袭至今.这一模式虽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但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法定原则.本轮机构改革对党政机构和职能进行了深度调整,其中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更涉及党的工作机关职能的行政化问题,因此需要以行政权力为核心要素,重构组织法定原则的内涵,并从思想、理论和立法层面革新和完善我国的党政机构组织法律体系,为机构改革提供立法引领和法治保障.
机构改革、合署办公、合并设立、组织法定原则、组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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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项目"15JJD820026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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