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52/j.cnki.xdxbsk.2017-04-009
《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其意愿自主支配性行为以实现其性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性侵害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性侵害、性自主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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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4年陕西省民法教学团队项目
2017-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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