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52/j.cnki.xdxbsk.2016-05-023
从参与到赋权: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主体资格的演进
社会组织是促进平等就业的建设性力量,其法律主体资格的缺失会阻碍社会组织协助促进平等就业.为此,需要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全面梳理社会组织在促进平等就业中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与发展过程,总结现行立法对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获取、主体范围界定等方面的制度支持与不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赋予社会组织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建议,为构建政社协同、多元一体的平等就业促进主体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社会组织、平等就业、法律主体资格、政社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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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5(法学各部门)
2015年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基金项目15YUNHSS020
201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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