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及其正当性之否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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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152/j.cnki.xdxbsk.2015-06-014

事实契约及其正当性之否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引用
事实契约说认为,基于社会接触之场合、团体关系之场合、社会给付义务之场合,契约关系得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虽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得参照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该条文在法律教义学上的请求权基础却并非事实契约法律关系,而应是不当得利."参照合同约定"更确切地说,仅仅是当下一种较为合理的不当得利计算方式.

事实契约、不当得利、折价返还

45

D92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BFX086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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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2731

61-1011/C

45

201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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