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14.03.011
市场份额标准的理论反思与方法适用——以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视角
市场结构的动态性以及企业的双边市场特征降低了市场份额标准的适用性,但网络效应对其适用却有强化作用.市场份额标准在互联网领域的这种双重性给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困难.因此,市场份额标准的适用应采用“混合模式”,并合理考虑其他认定因素;将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以及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作为市场份额标准的适用条件;市场份额的计算也应当强调双边市场下流量统计对用户规模的评估作用.
市场份额标准、市场支配地位、混合模式、适用条件、用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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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3XFX02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3XZJJF-YJS-95
2014-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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