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13.06.026
论贿赂犯罪体系中的单位犯罪
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明确认可了单位犯罪的能力,在贿赂犯罪体系中也专门针对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这种做法是当时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权宜之策.在实践中,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不能够发挥遏制单位犯罪的作用.以单位为主体的贿赂犯罪与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贿赂犯罪对法益侵害的程度没有差别,不应在法定刑方面存在悬殊的差异.
贿赂犯罪、单位主体、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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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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