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13.06.006
十六国的民事法制
中国历史长河中波涛最为汹涌的十六国时期,战争激烈频繁,社会剧烈动荡,政权兴灭无常.然而,只要立国建政,就须设规立范,只要存在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须有民事活动规则和相关制度.从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五个方面可以看出十六国的民事法制状况并认识其特点,从而找寻其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制发展史上留下的痕迹.
十六国、民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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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8(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3-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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