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13.05.009
论有因性立法模式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的构造——关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不当得利制度与财产权变动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使奉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的立法在具体设计不当得利制度时存在困境.法国的判例与学说通过种种方式,为克服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作出了尝试.在我国坚持物权变动有因性立法条件下,使不当得利制度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的规定相协调的途径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顺序应当给予限制,并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作为一般种类物的货币或体现为一般金钱利益的给付行为.
不当得利、有因模式、补充性、一般金钱利益
43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04XFX011
201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