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13.05.008
论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灾难救助信托作为成熟的慈善模式,在我国运用实施的前景广阔.然而,透明度的缺乏阻碍了灾难救助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对受托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属性以及相关构成进行研究.以灾难救助信托的慈善目的以及捐赠人的意愿为核心,应将受托人的信息提供义务界定为积极义务,捐赠人可以根据自身权利请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信息.同时,根据灾难救助信托的特点,捐赠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灾难救助信托的受托人应当积极运用电子平台等手段,根据信息的具体类型及时予以披露.
灾难救助信托、信息提供义务、受托人、捐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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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126;南京大学"985"三期基金
201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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