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2731.2005.06.020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思考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对危险结果则不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针对该立法现状,提出在修改刑法或制定特别刑法时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并以处罚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为主,处罚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为辅,同时对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35
D922.68(中国法律)
陕西省教育厅资助项目01JK002-6
200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