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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731.2004.03.012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辨析--兼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9、44条

引用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但在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一般都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对于异议期限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未将诉讼时效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于是在适用<公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从立法角度解决,即修改国内法时效制度或参加<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使其立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接轨;二是从司法角度解决,即相关国内法中的短时效制度如果与<公约>第3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相抵触,那么应根据"公约优先原则",排除适用该国内法.

异议期限、诉讼时效、法律冲突

34

DF96(国际法)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教育基金DAAD A/00/20009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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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2731

61-1011/C

34

20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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