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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2731.2002.02.006

依据分权制衡原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引用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公司经营管理权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理应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形成"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的态势.但实践中,我国法人治理结构更多地表现为病态:"三会基本上不能行使职权,董事长、经理人员代替法人治理结构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从调整股权结构开始,建立健全各机构,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这一病态.

法人治理结构、分权制衡、病态、完善

32

F27(企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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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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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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