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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771.2003.12.026

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疑议

引用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开发过程、开发费用、无形资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实际成本、借款费用、法律程序、当期损益、材料费用、资本化、律师费、福利费、租金、注册、人员、权利、聘请、工资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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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771

61-1401/F

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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