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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815.2004.02.012

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主体

引用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勘验主体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将勘验主体界定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这显然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违背,影响了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中立地位,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勘验主体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切实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中立地位,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实现司法公正.

勘验主体、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17

D92(中国法律)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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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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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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