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815.2003.06.025
对我军干部标准中"才"的定位思考
@@ 我军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中,存在着"才"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原则、抽象、笼统,在理解、运用上难以把握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长期以来,我军干部标准中,对"才"的要求缺乏明确定位
几十年来,我军高度关注并科学把握"德"的要求,在对"德"的定位上,是比较明确清晰的.在对"才"的理解和把握上,我军在战争年代是十分明确的.例如,土地革命时期提出,干部的"才"主要应从"管理法、训练法、游击工作、指挥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抗日战争时期,对干部"才"的要求,强调作战指挥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但是,现在我们对干部"才"的定位,却比较抽象,没有对"才"的要求作出明确的定位.如从过去的<军官服役条例><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到现行的<现役军官法><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文职干部条例>,在干部任用原则中只是有"德才兼备"这一条,在职务晋升标准中也只是从学历、经历、受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位,一方面在理解和运用上难以把握,容易受到环境和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难以对"才"的标准进一步细化,造成"才"的标准过于原则、抽象、笼统.
干部标准、定位、指挥能力、暂行条例、解决问题的能力、军官职务任免、土地革命时期、主客观因素、内涵和外延、理解和把握、职务晋升、战争年代、运用、文职干部、领导干部、科学把握、抗日战争、军官服役、具体规定、干部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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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D64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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