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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815.2003.02.026

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

引用
@@ (一)现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法律适用条件 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不适用军婚的法律规定:(1)在军事单位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2)退役军人;(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军人.

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武装部、中国、退役军人、适用条件、士兵、人员、劳动教养、军事单位、军籍、军婚、军官、军队建制、法律规定、当事人、职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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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K24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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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4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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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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