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5815.2000.04.017
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 --兼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价值选择
社会与国家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间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们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法治的真正基础与源泉是社会而不是国家.现代法治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在当代中国,建构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是最可行亦是最有效的.目前,在法治建设中应确立私法优位理念、社会优位理念和权利优位理念.
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模式、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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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5(法的理论(法学))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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