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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815.2000.02.017

中德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引用
中德两国的侦查制度各有特点:中国侦查机关的单一系统有利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侦查效率高,德国侦查机关的两个系统侦查权限不明,侦查效率低;德国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有权强迫检察官起诉,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中国侦查程序规定被害人有权申诉,给予被害人的权利比德国小;德国侦查强制措施限制的范围广,注重的是使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措施和非强制性措施面前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的强制措施只限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注重的是运用措施收集证据;德国的非法证据限制排除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中国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未作规定,容易导致司法部门各行其是;德国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不利于侦查.比较中德侦查制度的异同,吸收、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

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13

D918.1(法学各部门)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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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815

61-1340/D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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