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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0017.2016.01.005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引用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其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在资金借贷上更具有优势,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在网络借贷中放大了。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中介”平台服务范围非法提供借贷服务时,法律不应保持沉默。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规制时介入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方可运用,刑法规制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保持克制。但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新类型,刑法对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手段可以运用到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以刑法第176条的罪名规制,刑法在网络借贷中应有所作为,也应当有所作为。

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F830.31(金融、银行)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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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0017

61-1462/F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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