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017.2015.07.005
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效重构
探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关键在于厘清其法律效果。义务人适当履行时,保险人享有增加保费维持合同或直接解除合同之权利,但两者之间应存在行使顺位之区分。不适当履行时,应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以及危险增加之可保性与可归责性,适当引入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赔偿等理论予以法效重构,以合理引导义务人对于危险增加之处理模式。
危险增加、保险
F830.31(金融、银行)
天津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保险法上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项目编号52WU1407阶段性成果。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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