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017.2007.08.003
农村信用社应长期保持以县为单位的法人格局 ——基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纵现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历程,无不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相关,每一次改革都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促使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出现了新的模式.本文通过对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在当前农村经济转轨时期,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应长期保持以县为单位的法人格局,这将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长期稳健发展.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建议
F830.61(金融、银行)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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