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017.2006.10.034
当前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 一、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行为的界定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2001年在《刑法修正案(三)》首次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列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4月份,全国人大部分委员建议将贪污受贿行为也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此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主体和自然人的非法集资、骗税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等活动也涉及洗钱罪.
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上游犯罪、洗钱罪、行为、违法所得、金融票据、资金转移、恐怖主义犯罪、经济发展过程、刑法修正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收益、全国人大、票据诈骗、结算方式
D92;F83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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