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817.2009.05.019
民事公诉及立法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仅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实际上使检察监督虚置化和民事公诉缺失化.近些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环境污染等公害行为时常发生,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常遭受损害.实践中迫切要求有一个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应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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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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