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六朝诗歌中夫妇之情的伦理禁忌与性别表达
在周王朝尤其是汉代统治者反复渲染夫妇婚姻伦理意义的过程中,在儒家诗教对<诗经>予以经学化阐释的过程中,”夫妇之义”和”二姓之好”抹杀了”夫妇之情”和”二性之好”.正是对婚姻夫妇的这种伦理禁忌,以及由此形成的时代性集体无意识,导致了汉魏六朝诗歌对夫妇之情的漠视.此时期以婚姻夫妇为题材的诗歌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其一是夫妇自我表达,其二是他者叙写或代言,然而无论表现的角度如何,都未能脱离”夫妇恩爱忠贞”的伦理定位和”思妇幽怨”的男性话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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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中国文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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