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05/j.cnki.issn.1674-8697.2022.15.028
互联网下的文物资源著作权保护
新技术主导的时代下,文物的利用方式不再拘泥于对文物实体的利用,而是对文物无形资源的利用.如果过多地关注文物复仿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文物本体的文化效益、社会效益,将使文物本体脱离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当前我国大量的文物资源满足作品的认定标准,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真正完整的文物并不意味着物理意义的完整,而是应当包含历史信息、文化信息、艺术信息,对其中任何一项信息的侵害都会造成文物文化内涵及艺术价值的减损.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有利于保护文物资源的文化信息,其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规制新技术下产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文物资源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适用当前我国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文物资源可以通过著作权加以保护.
数字技术、文物复仿制、著作权保护、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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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TP393.4;G231
2022-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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