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司法鉴定第一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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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司法鉴定第一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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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始末<br>  案件发生在2012年,原告系某省企业家,通过参与北京一些收藏鉴赏活动与被告相识,逐渐了解并产生购买藏品而进入收藏文化领域的想法。被告得知原告的想法,在一次瓷器收藏品鉴赏小型论坛会上,被告相邀原告参加了这次鉴赏会。会上,几位参与鉴赏的专家对十余件瓷器鉴赏结束后,结论各不相同。唯有一件青花梅瓶,所有专家都没有任何异议地认为是元代青花缠枝牡丹纹梅瓶。故原告产生购买此瓶入藏的想法。经过反复斟酌考虑之后,决定购买此瓶。经与被告商定,先付部分款将梅瓶拿走找人鉴定,待有了正确的结果后再付清全款。于是原告找国内某个高校鉴定机构做了相关检验,结论为元代青花缠枝牡丹纹梅瓶。随即原告到被告处付清货款,被告一并将北京某鉴定机构对此瓶的另一份鉴定报告也附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后若证明此瓶是赝品,被告退款,原告退货。原告随即将附有某高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青花梅瓶交于山东某拍卖行进行拍卖,结果流拍。于是原告心中生疑,便拿此物找社会上几位收藏家和北京2位专家求证,均被告知是仿品。并被告知国内元青花真品数量极少,况且元青花真品怎么可能轻易就买到手?加之原告家人的抱怨、不理解,促使原告找被告退货。被告说退货证据不足,光说是赝品不行,得有鉴定报告和证据才退。可说赝品的人,又不愿出鉴定报告。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依然没有结果。因交易所在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故原告将被告起诉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经法院一年多数次开庭审理调解,真伪问题始终成为案件焦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找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此案标的物。法院让双方各选出三家鉴定机构,按求同选择原则认定。在双方共同提出的五家鉴定机构中,在法院对双方逐一认可求问过程中,因对其中四家均有异议,唯独双方对具有国内唯一文物司法鉴定资质的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任何异议。故此,北京朝阳法院在特别验证了该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书后,对标的物进行了贴封条包装,并又专门致函委托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求证标的物是否为元代青花瓶。

文物、司法鉴定、原告、鉴定机构、被告、元青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梅瓶、标的物、收藏、鉴定中心、报告、专家、元代、赝品、退货、国内、朝阳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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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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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定与鉴赏

1674-8697

34-13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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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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