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汉吴简牍中的"长沙太守中部督邮书掾"
自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将郡国分为多个监察区,诏刺史诣所部以六条问事以来[1],汉代国家通过分部的方式,自中央至地方,逐渐建立起一套层次分明的监察体系:中央通过刺史部监察属郡,郡(国)通过督邮部监察属县,县(道)通过廷掾部监察属乡[2].传世文献中保留较多关于刺史部、督邮部的执行及运作的记载,严耕望将司监察的督邮部视为郡府的四大组织之一,与纲纪、门下、列曹并列;指出秦及汉初,郡级行政中太守常居府,有事但遣大吏巡行属县,称"都吏";以五部督邮察县之制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3].在严氏之后,督邮制度成为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热门话题,讨论涉及督邮的性质、职掌、存在时间、分部情况、属吏系统,与都吏的关系等核心问题[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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