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077.2021.09.016
民法典视域下公安机关对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
自然人的姓名权具有积极与消极双重属性: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有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被侵犯时受到保护的积极权能;二是不受任何组织、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的消极权能属性.姓名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是姓名登记,公安机关对该法律保留事项若要进行干涉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并遵循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在公安机关过错对自然人姓名权或其附带权益造成侵害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予以纠正、消除影响,对于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民法典;姓名;姓名权权能;行政规制
37
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9年度四川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重点项目"警务督察的现实困境及长效机制构建";2019年度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社会治理视域下刑事损害赔偿权多维研究——以S省两市大数据为基础";2021年度四川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民法典》与医疗体制变革双重视野下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研究"
2021-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