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077.2019.09.008
论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过当的刑法适用
人民警察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而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武力,在理论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规范适用上,可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涵盖,这与其职务行为属性并不矛盾.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力防卫,明显违反"最小武力原则"、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即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武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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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立法规制研究"HB15FX00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课题"我国警察执法中武力使用规范体系研究"SKJJPY201701
2020-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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