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077.2015.02.018
“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启示
我国消防监督制度主要依靠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保姆式”监督,监督环节缺乏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消防部门无力实现对所负责区域内社会单位“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督管理。而邻国“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主要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实现,其制度体系完整、模块划分细致、实际工作中可行度高。介绍了“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并与我国推行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进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消防监督制度,推动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设备士、消防监督、社会化消防、注册消防工程师
TU998.12(地下建筑)
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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