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077.2008.05.0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理检讨及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学界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通过考察本罪的客观要件,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仅是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法定程序,因此,本罪存在自首;本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为便于司法实践,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细化并设置财产刑;仅靠刑法不能抑制本罪的发生,应完善前置制度等非刑罚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方式、自首、法定刑、非刑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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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08-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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