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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077.2008.01.002

公安边防部门刑事侦查权的取得与完善

引用
公安边防部门取得刑事侦查权,是侦查体制改革的结果.但在边防管辖和查办案件的种类、边防海警刑事办案权的实现、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公安边防部门侦查主体资格的完善等方面,还应继续改革,使边防部门刑事侦查机制不断完善.

公安边防部门、案件管辖、分工、完善

24

E254(国防建设与战备)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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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学院学报

1008-2077

13-1228/E

24

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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