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11-4721.2023.04.007
从推理的规范性看金岳霖问题
逻辑是哲学的本质,据此,"金岳霖问题"意在表明,只有先弄清先秦诸子的思想是否合乎逻辑,才能谈论它们能否以及如何成为哲学.逻辑学理论毕竟是西方文化的舶来品,金岳霖问题带来的争议是:不论逻辑学理论被建构在何种文化中,也不管所构建的逻辑系统是一还是多,如果逻辑本身是一,先秦诸子的思想是否包含这个一?为对逻辑一元论进行辩护并回应中国哲学的名实问题,刘新文重拾金岳霖对"样型一凭借"的区分,并用关于墨家"侔"式推论的研究成果来力辩先秦逻辑的存在.在我看来,作为样型的具体呈现,凭借必然展现出与样型的同质性,因而不能恰当说明逻辑运用在不同文化样态中的显著差异,即便我承认逻辑是一.金岳霖认为,形式逻辑的"管"可分为单纯演绎的管和认识上的管,分别决定了狭义和广义的逻辑观.我主张把前者视为逻辑规范性以之为逻辑一元论辩护②,把后者视为推理规范性以说明逻辑在实践运用中的文化相对性.我将用格莱斯(H.P.Grice)的推理思想来注解金岳霖的逻辑思想,其合理处在于二者都是通过批判罗素的逻辑与语言思想发展出来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ZX101;11090082295017
2023-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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