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46/j.cnki.37-1101/c.2023.01.07
"德性的法治"如何可能?——以荀子为基点之历史与逻辑的考察
长期以来,学者或从二元对立的视角看待德与法的关系问题,或以"法即是刑"的观点认识中国古代法的性质.在先秦儒家德与法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主张的基础上,现当代学者亦提出德与法有机融合及"德性的法治"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是适应社会复杂化进程及富国强兵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治国方法;从政治思想发展的逻辑看,法是为实现"公"、反对"私"而施行的政治主张,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与公正性的精神实质.在荀子那里,法是以公正与理性为根据和精神实质的爱的制度;礼法、礼义既具有社会规范作用,更具有道德教化作用;法是君子所立、所论、所行之义法,其所欲实现的是一个礼乐平治、上下和乐的王道社会.在荀子的政治哲学中,"德性的法治"最终得以实现.
德治、法治、荀子、德性的法治
B0-0;D616;D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项目
202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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