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46/j.cnki.37-1101/c.2022.04.09
隋唐时期的聚众之禁——中古国家与宗教仪式关系之一侧面
利用宗教仪式聚集百姓,并藉以对抗朝廷,是中国古代反复出现的现象.国家对此极为警惕,总是不遗余力加以约束.从隋朝开始,国家律令就对聚众有明确的禁约,地方官府切实执行,僧团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天台大师智遗书中的第五恨即为明证.唐初的《永徽留司格》就有了对僧尼俗讲的限制措施,而目前所见《垂拱刑部格》与《开元户部格》也都有相关禁令,其对象包括了宿宵行道与白衣念佛的佛教斋会,隐逸人的广聚徒众,以及百姓的排山社等社邑组织.唐玄宗严禁僧、道人士在俗家居止,又严禁僧道离开所属寺观去山林兰若修炼.代宗则下诏不许州县公私借佛寺道观居止,并严禁僧尼道士进行斋会礼谒之外的"非时聚集".从宪宗元和十年到文宗时,又陆续对两京与诸州寺观的俗讲聚众的时间、寺观数量等做出严格规定.隋唐的聚众之禁趋向严厉,与隋唐王朝重新统一全国、重建中央集权的国家秩序有关.
隋唐、聚众之禁、神龙散颁刑部格、开元三年《户部格》、俗讲
K242;K878.8;R244.1
202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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