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46/j.cnki.37-1101/c.2021.06.04
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结构与历史内涵——兼与韩水法教授商榷
黑格尔的国家理念是对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超越,其现实原型是"后拿破仑时代"新教北欧日耳曼国家;其"伦理"阶段的三个逻辑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指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三种类型及三种类型的国家,三者的逻辑关系与历史顺序高度统一.黑格尔的历史感表现在对国家理念的哲学把握与历史发展趋向的内在一致性,而不是严格按照历史顺序来安排法哲学的论证体系.其法哲学拒绝英法的现代化模式,推崇在现代北欧新教日耳曼世界已经呈现轮廓的现代化模式.这一模式承认个体的解放和进步,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整体与个体的统一,将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所开启的社会个体化进程引向另一方向.它使整体具有吸纳和消化个体的巨大优势,偏重国家权力的理性化和高效化,却疏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以及公众的深度参与.这一模式的缺陷后来继续发展,便导致德国现代化的歧途和灾难.
黑格尔;法哲学;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2021-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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