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拿大收回宪法看联邦制的效能
1931年加拿大获得主权国家的地位,但直到1982年才从英国手中收回宪法的管辖权,其原因在于联邦与各省在确立修宪程序以及宪法修改事宜上长期未能达成一致。在半个世纪里,各方围绕魁北克省的法裔问题、联邦与省政府的权限和地区之间的宪政关系问题展开博弈。这一过程和结果表明,联邦制在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和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上效率低下,在处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则表现出较大的功效。
宪政、联邦制、中央与地方
D92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9YJA770037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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