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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城市税制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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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城市地税与农田税虽就税目性质而言有其一致性,但城市地价之远超乎农田,是专制国家必须为之做出相应制度调整的根本原因;城市中的市场地块由于其地价尤高,官府也就对其敷之以特别的税额.相比而言,屋税如同农田两税,在宋代城郭赋税体系中,居主体性地位.与此同时,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国家从城市征税赋役之所依据的税产,出现了一种从地产物业走向综合家业评估的趋势,并形成了清晰分辨"田亩""家业"与"营运"三类性质略异税产的概念.城市税制演变的种种迹象,表明赵宋政府常能随着社会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调整其赋税制度,其向社会攫取税役的能力相当突出,体现着两宋时期不同寻常的历史活力.

宋代、城市、税制、地税、宅税、家业钱、役制

K24;TU9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4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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