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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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11-4721.2009.03.017

法治的主体

引用
在法治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人们似乎习惯于接受所谓"通识",如几乎所有论者都认定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高于政府".然而,对于"法律为什么应当高于政府"以及"法律为什么能够高于政府"等问题却没有作进一步的思考——而如果没有对后两个问题的追问,则"法律应当高于政府"能否成立是很有疑问的.那么,这个论断是否真的仅具有道德吸引力但却不能成立?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法治的主体问题:如果按照认识论意义上(也是当前通行的)主体理论模式,则逻辑上的结论就必定是法律无法因而也不应高于政府;但如果按照本体论的主体理论模式,则可以很好地分析、证立此一命题.

法治、主体、治具、治道、认识论、本体论

F83;A84

2009-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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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0511-4721

37-1101/C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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