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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旨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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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案执法的实际过程之中,如何看待和处理皇帝诏旨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古代一直存在着以酷吏、循吏为代表的两种不同观点的对立.西汉时期杜周、张释之的两个典故,就很有代表性,值得认真思考. 汉武帝时期的杜周,与张汤同为酷吏之首.他在担任朝廷专职司法长官——廷尉之时,完全根据皇帝的态度来判案断狱.凡是皇帝有意重罚的人,杜周一定会找到法律的依据加以构陷;凡是皇帝有意开释的人,杜周也总能找到所谓的“冤状”而予以释放.有人当面批评杜周说:“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这里出现的“三尺法”,是国家法律的代称.杜周毫无愧色地反驳:“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杜周之说,集中代表了酷吏唯皇帝之命是从的执法思想,不仅把皇帝的诏令当作国家法律的直接来源,而且将诏令的法律效力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国家法律、皇帝、酷吏、执法思想、西汉时期、武帝时期、判案、法律效力、尺法、廷尉、态度、司法、批评、古代、典故、代称、处理、朝廷

D92;DF0

2014-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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