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07.03.007
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
@@ 一、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1.是制度本身性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市场无法完全充分有效地提供,它是政府解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社会风险的一种有效机制.社会保障所表现的道德风险,同市场运行机制下商业保障行为所产生的"逆向选择"一样,同样具有消极性和损害性,因此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这种公共产品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初具医疗保险性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政府行为、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安排、有效机制、医疗作为、商业保障、逆向选择、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公共产品、道德风险、非排他性、非竞争性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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