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7.07.013
充分发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引领作用
众所周知,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是没有也不应当和不需要追求行政级别的,因此本文所说的“国家级”,并非界定“企业”,而是限定“企业技术中心”.当然,这也不是赋予“企业技术中心”以行政级别,而是特指那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技术中心”,实际上也就是由国家确认的那些大企业、大集团所拥有的“技术中心”.它们无疑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非普通企业之研究机构可比.江苏的这类“技术中心”,多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当下,在“两聚一高”尤其是在“聚力创新”伟大实践中,迫切需要这些“技术中心”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创新引领作用,但同样需要进一步增强其能力、提高其水平、激励其使命担当.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能力、行政级别、示范带动、市场经济运行、经济社会发展、引领作用、市场主体、普通企业、之研究、大企业、大集团、增强、使命、实践、审核、江苏、激励、机构
F12;F40
2018-0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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