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6.12.007
新立法体制下 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地方立法权、倒金字塔形、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行政机关、立法主体、立法质量、立法机关、地方治理、主动性、立法法、法行为、特色、省级、极性、规范
DF0;F81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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