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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1605.2016.05.009

基于利益衡量的网络领域著作权刑法保护

引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终端的全球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后果易蔓延且查证困难,这些特性导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更易受到侵害,因而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越发显著。据此,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应当扩张现行刑法保护著作权的边界,包括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营利目的”主观要件,以及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的自救手段即技术保护措施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足以应对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情况,即现行刑法保护边界的划定具有合理性。

利益衡量、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刑法保护、现行刑法、技术保护措施、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人、主观要件、网络技术、网络传播、边界、保护范围、匿名性、合理性、作品、自救、终端、营利

G25;G43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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