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6.02.009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个转化”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论述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判断,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的“升级版”,对于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监督、四种形态、组织纪律、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核心作用、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处理、自我批评、主体责任、中央纪委、职务调整、政治纪律、违纪、涉嫌违法、监察机关、纪律建设、关口前移、党内关系、从严治党、处分
D26;I10
2016-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