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2.03.015
区域发展权:欠发达地区跨越发展的法权需求
区域发展的实质公平不会自发形成,应赋予欠发达地区实现区域发展的法定权利,即区域发展权。区域发展权产生并存在于区域间争夺发展利益(增量利益)而生成的新的社会关系,其本质上是缓和区域间剩余权冲突的法权形式。区域发展权已客观、普遍地存在于当今国内乃至国际经济社会生活中。促进区域实现协调发展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题中之意,从法律视角构建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实施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区域发展权、欠发达地区、跨越发展、主体功能区、经济法
D920.4(中国法律)
基金项目: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项目“经济法视野下区域发展权的宴现机制研究以粤北山区推进跨越发展为背景”项目编号10FX03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