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08.07.015
从政府律师到社会公益律师
政府律师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创新,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其内在的矛盾和抵牾也是明显的.它们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的阙如、角色地位不明等方面.这些矛盾是理想和现实相妥协的产物和体现.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情势下,这些矛盾不仅难以消除,反而会产生其他弊端.因此,应暂缓政府律师的推行,积极发展社会公益律师.
政府律师、构造缺陷、公益律师
D916.5(法学各部门)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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