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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1605.2003.04.010

法的理性主义限度--兼评行为主义法学

引用
步入我国现代法学理论领域,理性建构和定性分析已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流.但是,法的理性选择存在限度,在本质上它永远无法实现"完备理性",在内容上它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在形式上它缺乏对人的心理及外化行为的关注.而行为学的介入,可以形成"经验理性",以与从法文化的深层结构演绎而出的"建构理性"相对照,形成相辅相成的互动局面.但西方行为法学片面强调"经验理性"和定量分析,又失之偏颇.由此,得出"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只有从善如流,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创造和发展.对法学研究,应当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统一.

法的理性主义限度、行为学、行为主义法学

D9(法律)

200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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