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166.2017.01.015
集合论发展的新路径研究
集合论的概括(抽象)原则说的是,对于任意的性质或条件恰好存在一个由满足这个性质或条件的对象组成的一个集合,康托尔的朴素集合论正是基于这样一条原则建立起来的.对象和集合之间的是"属于"关系,对象和性质之间的是"满足"关系,因而概括(抽象)原则可以用类似于塔斯基T模式的方式表示出来,x缀渍圮准(x),即集合渍恰好满足性质准的那些对象构成.然而,正是由于这个不加限制的概括原则,20世纪初波特兰·罗素在康托尔的朴素集合论中发现了一个悖论,即我们熟知的罗素悖论.罗素悖论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考虑对集合形成原则加以限制,增加新的公理限制集合论的朴素概括原则,这就是公理集合论的发展路径.公理化集合论是一种指向修改概括(抽象)原则拯救朴素集合论的集合论,因而其约束概括原则限制生成集合的任意性,对于维持集合论系统的协调性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弗协调思想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待矛盾或不协调的态度和处理方法也在发生相应的改变,包容或容纳矛盾及不协调可以是集合论发展的一种路径选择.朴素集合论是一种不协调的理论,弗协调逻辑是唯一一类能够容纳不协调理论的逻辑类型;因此使用弗协调逻辑构造新的弗协调集合论系统是集合论发展的新路径.
公理化、弗协调、概括公理、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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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1(逻辑学(论理学))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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